一案双查,2014年产生的反腐新词,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1、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而决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对上级批转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4、同一地方、同一系统或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违纪案件的;
5、疏于监督管理,班子成员、下属单位正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提拔后一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6、违反作风建设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7、对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放任不管、压案不查的;
8、重要案源线索不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的;
9、对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以及对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10、有其他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
根据办法要求,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一案双查”。
办法规定了“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对象为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同时还规范了“一案双查”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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